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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7-12-23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8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5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44,639,457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4.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658,431,990.7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934,692.71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647,497,298.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12001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和募集资金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国海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万弘高新技术材料有
限公司、四川致远锂业有限公司以及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 2016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
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入金额
         年综合回收利用万吨废旧磁性材料生产线建设升级
  1                                                        38,926.00    23,355.60
         改造项目
         年产 2 万吨氯化锂、 万吨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及 1
  2                                                        59,276.00    41,493.20
         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
                         合计                             98,202.00     64,848.80

      2017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32,856,092.16 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 亿元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实施
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 310,858,782.39 元(包
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购买短期银行理财产
品的收益)。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人民币 4,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
超过 6 个月,即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0 年 1 月 28 日止。
      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4,000 万元募集资金全
部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期及实施的具体安排,公司目前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之前将上述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减少银行借款,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现行同期银行利率(一年以内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 500.25 万元左右。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公司将按时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提前归还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5、公司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 12 个月内未进行
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海证券认为: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内容,有
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此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国海证券对公司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