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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陕国投·融鑫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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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
                     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
                     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融鑫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17-22-032-【02】-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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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或
募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
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
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
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
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
证明的自然人。如委托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计划代理人,应保证理财产品的投
资者是信托合格投资者。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
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
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
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 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信托收益支
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 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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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 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
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一
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
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补偿优先信托
资金份额及收益。
   14. 投资顾问: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指定,受托人聘请的依据信托文件履行
相应职责及承担义务的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广东逸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5.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
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计划参考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后需追加信
托资金的委托人,如信托计划项下存在一般信托单位,则本信托计划的增强信
托资金追加义务人为一般委托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及一般委托人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16.标的股票: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
    17.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
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
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8.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9.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
利益。
    21.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即 6
月 20 和 12 月 20 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2.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满一个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即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即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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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信托计划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4.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指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5.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操作备忘录》,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6.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
财产保管账户。
   27.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28.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保管操作备忘录》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
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29.工作日、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0.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 20 日
(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31.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2.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33.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
信托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
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
届满之日。
   34.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35.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计划参考资产总值-应付
未付费用-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利益-其他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其中信托
计划参考资产总值为信托财产专户现金总值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之和,应付未
付费用为信托计划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等,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
利益为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信托利益。
    36.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对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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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限售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目标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
笔目标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仅可在本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向受托人发送目标股票买入操作的投资建议,不可向受
托人发送目标股票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目标股票的其
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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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以下简称为:浦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军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45 号
联系电话:0411-66866072       传真:0411-66866006



一般委托人名称: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证件号码:91440000617930267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31 楼 3101-3102
联系电话:0755-82557707         传真:0755-82725977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2113
联 系 人:赵荧
联系电话:0755-25951090      传真:0755-25951004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万元整
                           (小写)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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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总部)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账   号:97990153870000038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万元整
                               (小写)                万元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一般委托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

持股计划)】及一般委托人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享有取

回追加资金的权利,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而造

成的一切损失由全体一般委托人共同承担。



二、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
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的资金委托给受
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 A 股上市公司【广
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威华股份】,股票代码:
【002240】)、现金类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
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委托人认可受托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全体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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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
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
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5010078801500000618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在一般信托资金全额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后,优先委托人
将优先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3、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
(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
具体以优先级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一般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具
体以一般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
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经委托人一致同
意,可以赎回。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
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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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一般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
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
位份数。一般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叁份,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
人各执一份。
    (2)募集期结束,本信托计划在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
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 2:1 时即成立。
    (3)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人已经签署了《保管操作备忘录》;
    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 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受托人可
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由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
    5、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利息。此外,受托人
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信托计划的生效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
    7、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预计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成立日为 2017 年   月    日(含),到期日为 2019 年       月   日(不含)。如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经受
托人、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四、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受托人投资管理方式
    受托人选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
签订《保管操作备忘录》并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
按照有关规定为本信托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本信托指定的证券交易经纪机构,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开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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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即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全体委托人特此指定【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
资顾问,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选定【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受托人按照投资建议
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和全部风险均由全体委托人/
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
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书面同意,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
范围。
    (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本信托计划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 2000 万股。
    (6)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目标股票,依成本法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 10%。除目标股
票外不得投资其他股票。
    (7)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 T-1 日(前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 9.7 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
围内确定。
    (8)委托人及其关联人、投资顾问及其关联人作为一致行动人,投资于一
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 4.99%。
    (9)投资于 ST、*ST、SST、*ST 股票。
    (10)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11)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以下证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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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2)私募债;
    (3)权证产品;
    (4)正回购。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
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
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
    (三)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
    1、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资管理。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
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2)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根据对证券市场的研究结果对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
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
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资金的交易和运作。
    (3)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
建议,或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处置信托财产:①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
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止损线;②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
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③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终止前 15 个交易日内未逐
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建议再买入证券;④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
投资顾问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⑤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
信托利益分配时,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
    (4)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一般委托人】,持有股票的表决
权由表决权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
附件三)进行表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
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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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托资金的投资操作流程
   (1)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是由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发出的按照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
    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效,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
符合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②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
或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
    ③投资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
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投资
建议当日有效。
    投资建议的操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投资顾问采用 PB 系统为主,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为辅的
  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委托人同意其全部 PB 系统指令、人工电话指
  令录音、指令传真或指令邮件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不得提出异议。
      ②   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顾问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商提的主经纪
  商系统(即 PB 系统)以电子方式发出投资建议,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件作为备选方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下单的,投资顾问应立即与受托人
  交易人员以电话确认。所有投资建议需在一周内补交书面的投资建议函,投
  资建议函由投资顾问签章确认并将复印件或传真件送交至受托人。如录音电
   话的内容和补充的书面投资建议函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的内容为准。
      ③投资债券之前的 3 个工作日,投资顾问应将拟投资的符合信托合同约
定的债券资产池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④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资建议
为工作职责之一。
      ⑤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
受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
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
    (2)受托人指令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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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交易人员发出。属于受托人指令的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经审查的有效的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交易指令。
    ②发生本合同约定之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执行无效投资建议、提
前终止本信托、不足以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及一般委托人未按本合同追加
信托资金)时, 受托人应书面或电话通知投资顾问该等情形之发生, 受托人有
权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顾问承担或者受托人有权向投资顾问追偿。
   ③ 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或提前终止前 15 个交易日内应逐步发出信
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不再买入证券;至信托计划终止前第 5 个交易日(含
当日)止,信托财产不得持有证券资产,因相关投资标的停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的有价证券除外。投资顾
问未按期达到以上要求时,交易人员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发出
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满足上述要求。
   ④ 信托计划到期时或提前终止时需提前 15 个交易日(变现期)内完成投资
组合的全部变现。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变现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财产
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⑤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时(包括按半
年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
有权出售证券资产以满足该现金流要求。
   ⑥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即 PB 系统)显示的信托单位净值小
于等于预警线、止损线且一般受益人未在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信托资
金,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财产的变现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七)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本信托计划的预警线、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的 0.90
元、0.85 元。
    1.如标的股票在限售期时: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单位
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 0.9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
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①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低

                                   13
                                                               资金信托合同


于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需在 T+2 日 9: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高于预警线。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
元递增。
    ②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
全部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
托利益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及
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在未来即使信托计划财
产增加,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
金也不能恢复,不能重新获得分配。优先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受益人
信托单位的,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则优先级受益人无义
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始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
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 0.85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
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
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信托计划止损线,受托人将于(T 日)收盘后以录音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
金义务人需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或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高于预警线。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
元递增。
    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全
部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

                                   14
                                                              资金信托合同


利益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及已
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在未来即使信托计划财产
增加,一般委托人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
也不能恢复,不能重新获得分配。优先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一般受益人信
托单位的,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止损线,则优先级受益人无义务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如标的股票处于流通状态时: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信托单位
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 0.90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
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①如某一交易日(T 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
于或低于预警线,受托人将于触及预警线当日(T 日),以录音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需在 T+2
日 9: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高于
预警线。在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
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
元递增。
    ②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
自 T+2 日 9:30 起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
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现金资产不
低于信托初始规模 50%。若降仓过程中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进一步跌破止损线,则进行强制平仓。
    (2)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始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
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 0.85 元时,则本信托计划触
及止损线,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估值日(T 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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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信托计划止损线,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
需在 T+1 日上午 11:3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
参考净值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
×信托单位总份数
    追加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10】万
元递增。
    如果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拒绝
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在 T+1 日 13:00 开盘后通过受托人指令对信托计
划强制平仓,对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
现为止。
    停牌股票和限售期股票(如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方法进行估值可能具有一
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信托财产净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应追加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信托资产波动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
务人在受托人通知后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
值或参考净值执行预警或止损等风控措施。
    3、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
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资金义
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在 1.00 元以上时,
超出 1.00 元部分的追加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
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 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
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
加信托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应大于 1.00 元。累计取回的
追加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信托资金总额。取回次数及取回资金
总额以资金取回日为准计算。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6
                                                                资金信托合同


    1、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
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
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操作备忘录》为准。

五、信托相关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信托管理费;
    2、保管人的保管费;
    3、律师费;
    4、其他相关费用。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法
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的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另行支付的除外。信托计划管理费
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按实际发生费用金额,自信托计划账户予以扣划及支
付。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受托人报酬 0.35%/
年及投资顾问费 0.3%/年。

       (1)受托人报酬以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0.35%/年收取,按日计提,

按自然半年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0.35%÷360

    每自然半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

报酬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0.35%×W÷360;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的计算天数为

【W=180 天】;若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 6 个月当日)不满【24】个


                                     17
                                                              资金信托合同



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 W=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2)投资顾问费以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0.3%/年收取,按日计提,
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

    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初始信托规模×0.3%÷360;

    应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为自信托计划成立到信托计划终止时已计提未支付的

投资顾问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投资顾问费=初始信托规模×0.3%÷360×W;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天数为

【W=180 天】;若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 6 个月当日)不满【24】个

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 W=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费在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

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

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顾问费在终止

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

应帐户。
    2、信托资金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0.05%/年收取,按日计提,

按自然半年度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0.05%÷360

    每自然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季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

托计划提前终止:

    保管银行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0.05%×W÷360;

                                   18
                                                               资金信托合同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W=180

天】;若本信托计划运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24】个月即

发生终止情形的, W=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在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
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
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
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3、律师费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律师费由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
所收取,金额为人民币 4000 元整,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行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4、其他税费及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a)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费用;

    (b)证券买卖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等相关税费;

    (c)开放式资产的申(认)购费用及赎回费用等作为交易成本的费用;

    (d)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e)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相关账户管理手续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代理

机构手续费、服务费等;

    (f)审计费等费用;

    (g)信息披露费用;

    (h)本信托计划运行所需的软件安装、线路连接等信息技术费用;

    (i)信托业务监管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收取);

    (j)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k)为本信托项目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及业务招

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19
                                                              资金信托合同



    (l)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及收益。
    (a)-(j)项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信托财产承担,从信托财
产中直接扣除,(k)-(l)项其他相关费用由信托报酬承担。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

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信托财产估值

    (一)信托计划的估值

    1、估值对象

    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可交易性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2、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触及预

警线、止损线、费用核算日、信托利益分配日、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

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

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核对估值结果。受托人需于 T 日收盘后下午 5:00 前

将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发送至优先委托人邮箱:【                】,

并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将与托管行核对的信托单位净值发送至优先委托人邮

箱:【                     】。

    3、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2)股票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20
                                                             资金信托合同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针对停牌

股票: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按照指数法进行估值。针对限售股票:受托人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公式:股票的估值=〔(市价-成本价)/限售天数×已持有天数〕+成本价

    D、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③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

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④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按本项第(1)-(3)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①交易所债券估值


                                  21
                                                              资金信托合同



    A、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C、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②银行间债券估值

    A、银行间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银行间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在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场内购入的封闭式基金、ETF、LOF 等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5)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前一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6)如发现产品估值违反产品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7)估值复核程序: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保管人双方分别进行。


                                    22
                                                            资金信托合同



用于公开披露的信托单位净值由受托人完成估值后,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

估值结果传真给保管人,保管人进行复核并经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估值结果

传真给受托人。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估值的,由委托人、受托人

与保管人三方另行协商。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

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

保管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委托人承诺:投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
    2、优先委托人有义务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内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
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3、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优先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证券、资金账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优先委托人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人,有义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审
查和甄别,并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且为高资产净值客户;
    6、当优先委托人(受益人)各项权利实现前,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有权
将提前终止在内的本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交由受益人大会行使;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委托人承诺: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入本合同项下的
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持有、有处分权并可以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


                                   23
                                                               资金信托合同


    2、一般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使受托人从事金融业务符
合有关监管规定;
    3、一般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
说明;
    4、一般委托人可以随时查阅信托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的
余额及交易明细情况;
    5、在一般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标的股票或其他
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标的股票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
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标
的股票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
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一般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
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
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投资顾问承诺其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可能,否则,由其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
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
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
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7、一般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
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
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
托计划损失)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
先委托人及一般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8、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

                                   24
                                                             资金信托合同


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资金运用、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
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合同项
下信托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按委托人要求发
送估值表;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净值。为配合浦发银行的理财产品
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受托人有义务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委托人;
    5、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至少十五年,以便委
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6、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7、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
务;
    8、受托人应为本信托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
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9、受托人在受托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
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
务不当致使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减少收益)的,受托人进行赔偿,在未予充
分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信托报酬;
    11、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或其他必需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的法律、
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12、受托人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应及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避免委
托资金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因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与此相关的合理费用由信
托财产承担,并在委托资产分配完优先信托利益后从委托财产中优先偿付该笔
费用。
    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5
                                                            资金信托合同



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受益人有权利优先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优先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受益人可以转让优先受益权,但优先受益人保证受让人是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受让人,须就转让事宜与受托人另行商议并与优先受益权受让人签

署相关协议;
    5、优先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一般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一般受益人有权利按本信托的相关约定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
    2、一般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一般受益人以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为限保障优先受益人的优先
信托资金和收益,并承担最终的市场风险;认可本合同项下有关证券经纪商等
中介机构的选择,并承担因受托人、证券经纪商等机构的操作风险而带来的损
失;
    4、一般受益人不得转让一般受益权;
    5、一般受益人可以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并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6、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参加受益人大会;
   7、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税费的缴纳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

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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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
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财产总值-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及负债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
    1、信托利益全部向受益人分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本信托成立之日起每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及
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进行核算。
    4、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在本信托终止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分
配。受托人在该等信托利益支付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
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
受益人获得分配。
    5、同类受益人具有相同的分配权利,即同类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该类信托
单位占全部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分享该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
    6、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6.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外
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为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受托人以现
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信托
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6.2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
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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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理论信托收益,所分配的理论信托收益以本
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约定公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为上限;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1 元为上限;
    (5)退还追加资金义务人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6)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1、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享有获得优先信托收益分配的
权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
的税费水平,优先受益人的理论年化优先信托收益分配比例为优先信托资金的
【 】%/年,不参与超额投资收益分配。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
得的实际收益与预计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年化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
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每个自然半年度优先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期间为上自然半年度末月 21 日(含)
至当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含),其中,第一个自然半年度计算期间为信托计
划成立日(含)至当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含);最后一个自然半年度计算期
间为:上自然半年度末月 21 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
    优先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1)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并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截止
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相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已计提但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理
论信托收益。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1 元×【 】%÷360。
    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
收益的计算收益天数为【180 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 6 个月(含)不满 24 个
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优先受益人理论信托收益计算收益天数为【信托计划实
际存续天数】。上述利益补足以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委托人支付理论信
托收益补偿金,受托人向证券经纪人发出交易指令,卖出相应标的股票)为限,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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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
    受托人须在每自然半年度末月 21 日至少前三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
先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
资金,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适度变现证券财产等。
    分配优先理论信托收益时,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的,一般委托人应根
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即理
论信托收益补偿金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一般受益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
算为信托单位份额。一般委托人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其
应付而未付金额即理论信托收益补偿金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在上
述公式计算所得的优先理论信托收益之外另行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2、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计算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时,一般受益权下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
费用、信托税费、优先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计划财产余额,其收益取决于整个信
托计划的投资运作业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计划不对一般信托收益
分配比例进行限定。理论上,一般受益人的持有期收益率的下限为-100%(即包
括追加信托资金(如有)、理论信托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在内
的信托资金全部损失),持有期收益率没有上限。基于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因,一
般受益人承担了较大风险,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四)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
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日为止,并进行二次清算。停牌证券
在复牌后根据信托财产情况经受托人同意,可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在 15 个交易
日内全部卖出。
    2、受托人在信托到期日进行第一次清算,按停牌证券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价值,由此计算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优先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包括优先信托资金和优先
信托收益),剩余信托利益归一般受益人所有。不足支付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
全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3、停牌证券变现后受托人进行第二次清算,由受托人以变现的信托财产为
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若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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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未得到足额支付,则变现的信托财产优先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的优先受益
人信托利益,包括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和第一次清算时应偿未偿的优先信托
收益,以及信托延长期内以未清偿的优先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年化【 】%计算
的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已得到足额支付的,变现
的信托财产全部归一般受益人所有。
   4、经受托人、全体受益人协商一致,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1)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且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终止信托计划的请
求,经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信托计划。
    (3)优先委托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等原因提前终止相
关理财产品时。
    (4)本信托计划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可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5)若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间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且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或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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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
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
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
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
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本信托计划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三)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
合同的约定于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 20 日及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
支付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
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配给优先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届时现金
形式信托财产足额的情况下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于信托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从信托财产专户中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其信托利益(不含已经分配的
优先信托利益),即使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额,也应当将能够分配的资金全额分
配给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分配,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获得剩余信托财产分配(如有)。
    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规定
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三、信息披露与信托事务报告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以及有
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他
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就信托计划成立日等信息向受益人进行披
露。
    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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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于该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
受益人进行披露。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
他事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信托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
获知情况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3、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5、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6、信托公司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7、信托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8、关联交易事项;
    9、收益分配事项;
    10、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
    11、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及依其性质应当披露的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
毕后,并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在此基础上,受
托人还应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章要求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
人和受益人披露。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规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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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披露。



十四、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在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经营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
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收益减
少甚至亏损,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
托计划财产乃至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
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财
产收益和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信托计划财产投资导致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的保管人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获得监管部门的保管
业务资质许可。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
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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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
件约定对本信托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
条例。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本
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2)若本信托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等的约定对本信托实
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4、委托人投资于本信托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的规定,委托人不得赎回其信托单位,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
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
政策变化等,本信托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一般受益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和追加信托资金的风险
    若信托清算时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
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受益人遭受本金损失
的风险。此外,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时,追加资金义务人未及时足
额追加信托资金而导致信托计划止损清仓而带来的其交付的一般信托资金和追
加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4)优先受益人损失优先信托资金的风险
    如果因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止损线致使信托
计划对其持有的证券资产进行止损变现,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配资金在
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小于优先信托资金的,优先受益人遭受优先信托资
金损失的风险。
    5、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34
                                                              资金信托合同


    由于本信托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
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6、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标的为【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股票。信托
计划的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
若目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计
划信托财产的价值下降。
    7、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
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
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
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
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
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
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35
                                                               资金信托合同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
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计划
参考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如信托
计划项下存在一般信托单位,则本信托计划的增强信托资金追加义务人为一般
委托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及一般委托人控股股东【深
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当一般委托人为多人时,全体一般委托人指定一人为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
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
职责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于全体一般委托人,由全体一般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9、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
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
优,并且可能出现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
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
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36
                                                               资金信托合同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
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
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市场风险的形成是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
合作用之下的结果。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
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教育背景
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基于一般委托人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
经验,这有助于其及时识别市场变化蕴含的潜在风险,全体委托人对其投资经
验、市场判断能力均予以认可。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
决于受托人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
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
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
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
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
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
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
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
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3、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电脑系统用于信托计划财产的交易,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标的股票的
价格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信托计划是否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的监控。
    5、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
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计划财产予以托管;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

                                  37
                                                               资金信托合同


督;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6、预警及止损安排
    受托人将通过其开发的交易系统进行场内投资操作,根据信托合同等相关
法律文件,在信托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止损线时,受托人有权提示追加资金或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
    7、受托人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受托人的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信托计划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稽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8、信托执行经理授权制度
    信托执行经理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托项目管理。
    9、信息披露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证券市场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在发生重大不利于信托运
行的风险时,将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0、合格投资者筛选
       通过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只有具备较强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
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才能够加入本信托计划。
       11、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的比例不高于 2:1,通过受益权的结构化设计,
使投资风险主要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以一般信托资金及追加资金义务人保障
优先受益人的理论信托收益和信托资金。
    12、针对管理风险的监控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减少人工操作的失误,借助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指令接
收、审查和风险控制;
    每个信托计划指定专门的信托经理和交易员,健全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
制。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
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投资信托计划所产生的投资风
险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违
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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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尽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
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
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
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何承诺。



十五、受托人的变更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

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

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
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
受托人。



十六、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信托期间运用信托财产所得信托收益的权利;

    (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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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信托合同



币 1 元。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

证明,与受托人及受让人签署相关文件,且受让方应就其受让的受益权部分,

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义务。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受益权转

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

纷与受托人无关。

    4、在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就其转让的受益

权部分,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计划。

    5、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

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

    6、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

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十七、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

会审议决定:

   1、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2、更换受托人;

   3、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4、优先委托人(受益人)提出的提前终止;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6、受托人认定的其他事由。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40
                                                              资金信托合同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投票等

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
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应当经受益人全体通过;如遇强制清仓而一般委托人又未及时追加增强资金等
情况下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时,优先委托人保留信托提前终止权。
    (七)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
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十八、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
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
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
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
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
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41
                                                             资金信托合同



十九、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合同生效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并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

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受托人在本信托合同上加盖证券信托业务合同专用章。



二十一、其他事项

    1、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

划说明书》规定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

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

有的财产或募集资金;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

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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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联络和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在信托文件中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

络方式及本合同项下要求的其他情况。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终止期限届

满前一日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

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

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

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

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

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二十三、备查文件

    1、《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文本;

    2、《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文本;

    3、 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文本;

    4、《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操作备忘录》
    5、《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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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
同》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
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
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西安




                                   44
                                                                 资金信托合同



   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加入由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在您签署本认购风

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以及《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认购风险申

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

计划说明书》、《保管操作备忘录》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统称“信托

文件”)的具体内容。凡填写并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客户,将视为已了解并

认可上述文件内容,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愿

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投资标的价值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托计划受托人风险、管理与

操作风险、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向为

主要投资于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股票,该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可

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财产

蒙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45
                                                              资金信托合同



    1.市场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标的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股票涉及资本市

场,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

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

在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资本市场

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资本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收益,甚至

造成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资本市场的收益水平会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

信托收益。

    3)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信托投资于证券,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本项投资所

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投资标的的价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投资标的为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股票。信托计

划的资产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在信托存续期间,若

目标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上述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下降,将导致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的价值下降。


                                   46
                                                             资金信托合同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所投资的信托计划

参与股票停牌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投资标的无法及

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利益分配、

清算要求的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标的股票存在因资产重组、定向增发、

股权激励及上市公司违规而被特别处理等停牌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

限届满时无法抛售标的股票,使得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信托财产可能因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部门的冻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4.管理与操作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参与人包括受托人、保管人以及证券经纪商等,前述参

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5.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为本
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
优,并且可能出现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
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投资
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
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
托财产承担。
    6.追加资金义务人风险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及一般委托人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


                                  47
                                                              资金信托合同


金义务人,由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取回追加资金的权
利,该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本信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全体一般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本信托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
【0.85】元时,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将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
资产进行平仓操作。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资
产进行变现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
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结束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
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运行期间,如信托目的实现或出现其他合同约定的情形,本信托计
划可提前终止。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直至全部资产变现为止。因此当本信托期限届满时可能因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
无法变现的情况,使得本信托期限延期,导致受益人面临延迟分配的风险及无
法按时取得全部信托利益的风险。
     8.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2:1;本信托计划
运行期间,如本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触及预警线 0.90 元,受
托人有义务对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财产进行部分平仓处理,如一般受益
人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触及预警线时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则受托人
自 T+2 日 9:30 起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
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现金资产不
低于信托初始规模 50%。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止损线的,按照止损线约定处理。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
0.85 元时触及信托计划止损线,受托人有义务对信托计划项下委托资产进行变
现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
于信托计划变现完毕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
到期。止损变现完成后,受托人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配资金在支付信托费用、
信托税费后小于优先信托资金的,优先受益人遭受优先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9.一般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48
                                                               资金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不高于 2:1;当某一交易
日信托单位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等于或低于 0.85 元时触及止损线,如一般
受益人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在触及止损线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则自到
达平仓线即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85 元时的 T+1 日 13:00 起,受托人将有义务
对信托计划项下委托资产进行变现处理,全部委托资产变现完毕当日,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提前终止。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变现完毕后的剩余委托资产状况进
行信托财产清算,信托计划提前到期。
     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
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
之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由一般收益权对应信托资金、追
加资金(如有)、理论信托收益补偿金(如有)、违约金(如有)等承担。

    此外,信托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一般受益人可能承担迟

延分配的风险。

    10.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

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1)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

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 PB 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

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 PB 系统交易服

务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49
                                                              资金信托合同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

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

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

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

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

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

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

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

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

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

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

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11.其他风险

    除以上风险外,还存在政策风险、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其他因政治、

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以及上述未能穷尽的

其它风险。

    尽管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

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郑重提示与申明: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

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50
                                                               资金信托合同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

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

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

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       信托文件中提及的受益人收益率仅是根据本信托优先信托资金与

一般信托资金比例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受托人

并不承诺保证优先受益人能够按该收益率获取优先收益,也不保证优先受益人

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仅供参考。

(六)       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公

司、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可能选择银行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银行对您交付

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该银行不承担本信托计划项下您的任何投资风

险。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声明:推介人员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信托计划要

点和投资本信托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有

充分了解,并已充分理解和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同意投资上述标的可能产

生的相应风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所有的信托文件以及《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

的各种风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1
                                                                资金信托合同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
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
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
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西安




                                  52
                                                               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一:




          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追加信托资金通知(样本)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截至年月日,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为【】,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元/止损线【】元。请贵公

司于【】年【】月【】日   :    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追加资金【】万元,并划

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账户,使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高于【】元。

    如追加资金未及时到位,责任与后果由贵方承担。



    信托经理签字: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托财产账户: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53
                                                                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二:




       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取回追加信托资金申请书(样本)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陕国投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义务人已于【】年【】月【】日追加信托资金【】万元。现根据信托合同约定,

申请取回追加资金【】万元。




                             申请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签字):

                                                     年    月      日




                                   54
                                                               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三:
                          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
                                 编号: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编号 17-22-032-【01】-001 号/17-22-032-【02】-001 号的【陕国投

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我方作为【陕国投

融鑫 2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持股的表决权人,特委托贵公司参
加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意见指令如下,请遵照执行:
                                                                表决意见
目标公司名    股票代   持股数    股东大会届
                                                    表决议题    (同意、反
称            码       量        次
                                                                对、弃权)




 表决权人(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55
                                                                          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四:
         表一: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客户)

  姓名                          性别    □男       □女          国籍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
             □军人身份证(请注明)
证件种类     □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其他(请注明)

发证机关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住所地或工作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等其他联系方式

             □行政管理□金融□航空运输□邮电通讯□律师□会计师
             □信息产业□能源产业□娱乐服务业□餐饮业□建筑业
  职业
             □旅游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
             □保险业□销售□其他(请注明)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证件类型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紧急联系人信息(不承担担保责任)

  姓名                                           联系电话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户经理电话

     备注


                                            56
                                                                                资金信托合同


           表二: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机构客户)
名                   称
住                   所
经   营    范        围
注   册    资        本                                 执照、证件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传                   真
行   业    分        类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
                           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
                           利业 □文化、教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他行业(请注明)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单位负责人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理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以下为委托人(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控股股东或实                                            执照、证件名称
际控制人名称
执照、证件号码                                          执 照 、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种 类
□单位负责人          证件号码                          有 效 期 限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客户经理填写
客户经理姓名                              客 户 经 理 电 话
备              注

                                              57
                                                               资金信托合同



附件五:
                       委托人(受益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表


   重要提示:本调查表系受托人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
   入稳定状况、投资风险、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证
   券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进行尽职调查。请委托人据实填写。




    为使委托人详细了解自身的风险特性, 帮助在风险承受范围内正确选择证
券投资信托产品, 请委托人准确回答下述问题(请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答案,
并在答案前“□”内划“√”或在空白处填写):
    一、委托人收入状况:
    □稳定    □较稳定    □不固定   □临时
    二、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确定     □不确定
    三、是否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是     □否
    四、您认购本信托产品的金额占您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
    □20%以下    □20-30%    □30-50%   □50-70%   □70%以上
    五、委托人投资经验:
    □股票    □基金    □期货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六、委托人是否认同受托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投
资策略:
    □认同    □不认同
    七、委托人对证券投资信托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熟悉    □了解    □不了解
    八、优先委托人填写:优先委托人的信托本金、收益可能因证券市场连续
急跌等特殊情况而产生损失,优先委托人能否承受基于投资产生的风险:
    □能够承担      □不能承担
    九、一般委托人填写:本信托产品运作期间和到期时收益率可能为负(即亏
损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一般委托人可能会亏损全部信托本金,一般委托
人是否接受并愿意购买本信托产品:
    □可以接受,愿意购买      □不能接受,不愿意购买
    十、您了解本信托计划的结构么?
   □不了解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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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自然人客户)
   本人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人符合以下情形,为合
格投资者:
   □本人投资本信托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本人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财产类型为:
           □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
   □本人最近三年每年的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家庭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本人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所得         □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本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格投资者信息确认单(机构客户)
   本机构提供的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本机构投资本信托的资
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为合格投资者。
   本机构进行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
   □其他(请注明)



兹申明:
    以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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