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3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华股份”)于近日收到最
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 7 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以下简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
中院”)送达的 50 份民事起诉书等法律文书,黄凤玉、杨伟国等 50 名原告向广
州中院起诉,认为公司在 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间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行为,请求
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817 万
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后马冰坡、刘向红 2 名原告亦因同一
事项向广州中院起诉,请求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其投资威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
失共计约人民币 182 万元,并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6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52 份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广州中院对黄凤玉等 51 名原告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原告陈国炎在规定时间内
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23)。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 44 份民事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杨伟国等 44 名上诉人因不服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广州中院的相关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立案,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威
华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共计约人民币 1,607 万元,并承担上诉人交通费约人民币
3.4 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
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32)。
    2017 年 5 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
粤民终 1024-1067 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 44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
案,杨伟国等 44 人不服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
东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2017 年 7 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
1024-1067 号】,关于公司与杨伟国等 44 人之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杨
伟国等 44 人不服广州中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裁定维持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中关于驳回杨伟
国等 44 人对威华股份的起诉的裁定内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7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
2017-047)。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 7 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
知书》【(2018)最高法民申 252、263-266、272、286 号】,马冰坡等 7 人因与广
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民终 1064、1033、1034、1038、1032、1037、1043 号民事裁定,向
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立案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后期,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申 252、263-266、
272、286 号】
    (二)《民事再审申请书》7 份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