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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年1月修订)2019-02-0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9年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原第二十三条:                           现第二十三条:                           修订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原二十四条:                             现二十四条:                             修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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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现第二十五条:                               修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现第一百八十一条: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三)在当年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且满足《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下,公司当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该年度现金分红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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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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