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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华股份: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9-02-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
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
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威华股份”)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盛屯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睿泽拾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疆东方长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资产重
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董事会审议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公
告之日,上市公司在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曾发生重大的购买、出售资产
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
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罗   媛             许   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