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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歌尔声学: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7-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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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141 号




致: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 A-1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歌尔声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
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
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
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
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A-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姜滨主
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23 日上午 09:30—11:30,下午 13:00—15:00)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22 日下午 15:
00—2014 年 4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进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7,649,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4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337,28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939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
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91,987,02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1.8849%。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股东代理人)3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8,107,02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9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等人员出席列席了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
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二)《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2 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4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5 债券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7 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1 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2 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3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8,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0%;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1,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8,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9%;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1,900 股。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7,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9%;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2,6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7,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1%;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2,600 股。

    2.18 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19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2.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三)《关于本次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0,2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0%;反对票 122,9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0,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2%;反对票 122,9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66,1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7%;反对票 117,0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7,986,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7%;反对票 117,0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六)《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8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4%;反对票 95,8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91,887,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74%;反对票 95,820 股;弃权票 3,9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38,007,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3%;反对票 95,820 股;
弃权票 3,9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张德仁



                                                    _______________

                                                        舒   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