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董事会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料后,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履职能力和条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本次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 贾生华 王曙光 汪祥耀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