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7-10-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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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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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海林 栾京亮 余劲松 陈昭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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