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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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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9-07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决定根据财

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相应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的通知,要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

财会〔2019〕6 号要求编制执行。
    根据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
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 号通知附件 1 和附件 2 的要
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并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

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
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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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的日期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公司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
财务报表格式。
    2、会计准则修订
    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财会〔2019〕
8 号、财会〔2019〕9 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新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财会〔2019〕6 号有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
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
款”二个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
款”二个项目。
    资产负债表将增加“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其他权益工具
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

金融负债”项目;减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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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2)利润表
    利润表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
列)”项目。
    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
“-”号列示,同时将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研发费用”项目,补充了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将原计

入管理费用科目“无形资产摊销”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研发费用”项目。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
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
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
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

填列。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会〔2019〕8 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
容如下: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
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
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
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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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 14 号收入准则;货币性

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6)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7)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会〔2019〕9 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

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
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5)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6)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7)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
致。
    (8)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
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财会〔2019〕6 号文件相关要求编制
财务报表,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填列口径产生影响。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
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即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比较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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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因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以
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财务报表

格式以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调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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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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