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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仪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4-1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伍志旭、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公
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96,646,67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1.7287%。其中,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现 场 会 议的 股 东 及股 东 代 理人 共 4 名, 代 表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为
196,646,67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1.7287%;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12,73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
的 4.900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报
告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总结及 2018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伍志旭




                                                     杨杰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