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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仪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11-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革、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海口镇公司董事办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
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谢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91,980,1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38%。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975,
01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60.262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00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617,83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
的 4.902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人选的议案》、《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
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革




                                                       杨杰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