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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新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201 号

    致: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中科创新

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8,186,617 股,均为截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

了公告。2018年10月31日,公司董事会接到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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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关于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出增加临时议案《关于对外出租厂房的议案》。本提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并于2018年11月3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总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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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186,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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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第 201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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