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科: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2019-05-20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ST 中科 公告编号:2019-051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
<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为避免引发债务风险,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前海创美达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达保理”)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公司将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保理”)
的部分保理融资款债权 35,383.96 万元转让于创美达保理,创美达保理代公司向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偿还 3.5 亿元人民币借款,
并将余额 383.96 万元支付给公司。
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创美达保理及中科创保理客户海南国际旅游产业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开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开元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前海创美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石峰
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付代理及相关业务咨询(非银行融资类);股权投资;供应链
管理;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与维护;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
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它限制项
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
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创美达保理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未曾与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未曾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
安排的情况。
三、《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人):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人):前海创美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丙方一(原债权人):海南国际旅游产业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二(原债务人):辽宁开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丙方三(原债务人):北京开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将保理债权合计人民币 35,383.96 万元(本金 34,750 万元及
应收利息合计人民币 633.96 万元转让给乙方,转让债权明细如下表所示:
保理融资款授 应收本金 应收利息
原债务人 合同编号 放款日 到期日
信额度(万元) (万元) (万元)
北京开元融 ZKCBL-2018027-KYZL 5,000.00 2018/9/10 2019/3/9 4,900.00
资租赁有限 69.64
ZKCBL-2018029-KYZL 5,000.00 2018/9/26 2019/3/25 5,000.00
公司
海南国际旅 2018/9/27 2019/3/26 6,500.00
游产业融资 2018/9/28 2019/3/27 1,000.00
ZKCBL-2018031-HNGZ 69.64
租赁股份有 10,000.00
2018/9/29 2019/3/28 2,400.00
限公司
辽宁开元融 ZKCBL-2018022-KYZL 10,000.00 2018/9/26 2019/3/25 4,950.00
资租赁有限 ZKCBL-2018034-KYZL 5,000.00 2018/12/18 2019/6/16 5,000.00 494.68
公司 ZKCBL-2018035-KYZL 5,000.00 2018/12/19 2019/6/17 5,000.00
合计 34,750.00 633.96
本息合计 35,383.96
第二条 乙方受让上述债权的对价为 35,383.96 万元,支付条件为:
1、本协议已生效;
2、甲方已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将债权凭证原件全部交付给乙方。
2.1 乙方应于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指示将 383.96 万
元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2 乙方应于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指示将 35,000 万
元债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光大信托指定账户,用于为甲方偿还光大信托贷款。
2.3 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转让价款实际支付至 2.2 条所约定账户期间产生
的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上表所列保理债权全部转让至乙方,甲方及中科创
保理不得再向丙方即原债务人要求清偿;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日
(含该日)之前,将本合同所涉债权的债权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
及附件、保理融资款发放凭证、基础合同等)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中科创保理因上表所列保理合同而受让的丙方的应
收账款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在中登网等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
转让登记。
第五条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成立、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造成
乙方不能受让上述债权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所
有损失(乙方损失按甲方占用乙方资金的总额(即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及
占用天数按年化利率 11%计算)。
第六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作为独立法律实体有效存续的公司,享有法律上的
资格、权利和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已经取得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同意、批准以及授权;
如因甲方未获得中科创保理完全授权或授权有瑕疵,导致甲方无权处分上述保理
债权的,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损失。乙方损失按甲方
占用乙方资金的总额(即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总额)及占用天数按年化利率 11%
计算。
(3)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
文件和公司章程;
(4)甲方保证其转让上述保理债权的行为及转让的保理债权是完全合法有
效的,不与任何中国法律相冲突,且甲方及中科创保理对保理债权享有的请求权
是完全的、合法的、 亦不能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5)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或甲方及中科创保理公司
的相关公司规章制度,需另行补充相应法律手续的,甲方承诺由其补充完善相应
法律手续。
(6)甲方保证及时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上市公司披露相关要
求披露、公告。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受让本协议载明的债权;
3、丙方承诺并保证:
(1)丙方签署本合同,视为甲方及中科创保理已向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
知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经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
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
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因此遭受损失方作出全面赔偿。
第八条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债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权转让有利于减少公司应收保理款的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
构及经营性现金流量状况,缓解资金压力,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资金
支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转让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部分保理债权,有利于缓解
公司资金压力,控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
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债权转让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