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8-020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宁波理工监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3: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 年 3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1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5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 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2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 2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 184,181,029 股,占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46.27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82,144,302 股,占 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45.761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36,727 股,占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0.5117%;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2 人,代表股份 4,834,816 股,占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1.214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798,089 股,占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0.703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036,727 股,占公司总股份 398,034,348 股的 0.511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2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不超过每股 22 元的价格,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 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注销,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不高于 3 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5%。 1、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社会公众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的用途 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或注销,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058,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5%;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11,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243%; 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47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拟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2 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 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 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不高于 3 亿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不高于 3 亿元人民币,回购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22 元的条件下,假设用 全额 3 亿元以 22 元的股价进行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1363 万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 398,034,348 股的 3.4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 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 份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5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 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一)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回购股份的具体股权激励方案或注销方案; 6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 购方案。 (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上述要求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股份时 间、价格、数量等; 2、授权公司董事长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180,6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834,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1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3%。 本项子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章佳平律师、缪诗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7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7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