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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理工环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的公告2018-11-09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8-090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
回购相关条款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相关条款。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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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上一年经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上一年经审
计的净资产值 3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计的净资产值 3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项;
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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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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