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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18-03-1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9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9次临时会议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履历和能力水平,一致认为其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管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文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