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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朋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6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
 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3.10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3.1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 3.12 公司因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照第 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1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4.1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 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地点。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
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执行。
5.03 第一款                      5.03 第一款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故解除其职务。

                                 新增 5.15 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0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6.03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