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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威腾: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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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8]第075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
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
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
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董
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4月24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4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3,777,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006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203,430,1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6.960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7,60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6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18,583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1.8711%。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18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
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5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7831%;反对3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62%;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03,464,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4%;
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35%;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3,805,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31%;反对 3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6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3、《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8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60%;反
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6%;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2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9212%;反对28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67%;
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4、《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65,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6%;反
对 2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0%;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805,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7.7859%;反对2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220%;
弃权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

   5、《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496,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21%;反
对2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37,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0097%;反对 2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9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6、《关于续聘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3,483,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
反对 2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823,8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9127%;反对 29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6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075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   炯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杨   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