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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威腾: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2018-07-20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

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8-068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权激励权益份额或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份额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
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
关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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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的股份来源。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平均价格区间上限不高
于人民币 8.45 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 A 股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资金总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股
份的平均价格不高于人民币 8.45 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回购股份不
超过 1183.44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68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上限不高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即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如果触及以下
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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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
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平均价格不高于
人民币 8.45 元/股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 1183.44 万股股票测算,回购股份比
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684%,则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
下:
                                 回购前                            回购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82,557,831      24.19%          194,392,231          25.76%
     无限售条件股份      571,994,879      75.81%          560,160,479          74.24%
         总股本          754,552,710       100%           754,552,710           100%

      注:回购前的数据以 2018 年 5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
的股本结构为准。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
析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3,219,057,724.81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848,072,186.30 元,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225,854,957.60 元。若此次回购资金 100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3.11%、约占公司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41%。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认为不高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黄申力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5 月 24 日通
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800,000 股;公司董事杨林于 2018 年 5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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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5 月 18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069,994 股。黄申力与杨林的
买卖行为均系自行做出的判断,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
操纵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六个月不存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三、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
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
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
方案;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
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通过回购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激励计划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有利
于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
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
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区间上限不高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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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
务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情形;
    5、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五、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英威腾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
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2018-052),就本次回购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债权人通知程序。
    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股份专用
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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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修订稿);
    4、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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