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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瑞股份: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8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迎春大街 108 号鲁商悦海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264003
电话:0535-3970689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9)鲁鼎非诉字第 002 号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下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以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烟

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杰瑞股份”)委托,

指派本所高强律师、张华顺律师就公司拟实施的“奋斗者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
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

是真实有效的,且有关材料上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

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公司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是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完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手续。

    2010 年 1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0 号文件批复,

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45 号文件审核同意,公司首次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0 年 2 月 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简称“杰瑞股份”,股票代码“002353”。

    公司现持有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03 月 17 日核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0717309H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法定

代表人为孙伟杰,注册资本为玖亿伍仟柒佰捌拾伍万叁仟玖佰玖拾贰

元整,成立日期为 1999 年 12 月 10 日,营业期限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49 年 12 月 09 日,公司经营范围为油田专用设备、油田特种

作业车、油田专用半挂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修、租赁(不含国

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备、工业专用设备

的维修、技术服务及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

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的销售、
租赁;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

自产计算机软件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仓

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奋斗者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

者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 4 号”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基本内容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合计不超过 660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

定向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杰瑞股份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

持有杰瑞股份共计不超过 340.00 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股

本总额 957,853,992 股的 0.35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奋斗者

1 号”员工持股计划、“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奋斗者 3 号”员

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

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筹资金、向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

求。

       2、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

则的相关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

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

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

象为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总计

不超过 660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计 6 人),所有参加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

动合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持有

人自筹资金、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该自筹资金、借款行为系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

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过大

宗交易定向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杰瑞股份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取得并持有杰瑞股份共计不超过 340.00 万股股票(下称“标的股票”),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为四年,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

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基于上

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1 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 340.00 万股,标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

公司“奋斗者 1 号”员工持股计划、“奋斗者 2 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奋

斗者 3 号”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通过相应程序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并制定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对持有人会

议及管理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

充分,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公司其他

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明确约定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

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约定了参加持股计划的员工离

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根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账户的股票、资金为独立的委托

财产。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以

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

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7)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因素,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议,对《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进行了宣讲,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公司职工大会经过讨论,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各项制度文件。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

关的各项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各项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各项议案。根据上述

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决议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或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

决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

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

告本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

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

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

事会决议。

       基于上述因素,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书。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全文。其中,在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通

过大宗交易定向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杰瑞股份股票等法律法规许可的

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并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手续。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

方式等具体情况。公司应当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
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

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公司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依据法

律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员工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份权益,应当与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拥有的

公司股份权益合并计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5、公司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且对员工持股

计划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

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

合参与持股计划等情形,且合计持有份额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 10%

以上的;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

股票数量。

    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

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为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

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并非和公司控股股东为共同扩大其所支配的公司股

份表决权数量为目的;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各参加对象在该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相应权益按该计划的

规定条件予以享有,该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按已披露的机制独立运作,

不受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通过相应程序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不受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控制;

    4、除公司控股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之间拟发生借

款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明的可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

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

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根据该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

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

所律师认为,《收购管理办法》上述规定对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界定应

以投资者拥有和可支配的相应股份项下之表决权为基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

有人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鉴

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已主动放弃行使,故公司

控股股东均与该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缺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必要基

础,且不存在通过借款形成共同扩大可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

形。同时,该员工持股计划放弃表决权的明确事实亦可适用于“相反

证据例外原则”以证明有关借款安排并未导致相互间构成一致行动关

系。因此,上述借款安排并未致使公司控股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构成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系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相关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

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建文



                              经办律师:   高   强



                              经办律师:   张华顺



                                   二 0 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