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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华创: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420 第 011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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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7]字 0420 第 0115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北方华
创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北方华创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
开,并于2017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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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劲松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7年4月14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68,285,3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7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10人,代表股份233,921,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40%;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34,364,26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0%。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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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3,457,86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4%。中小股东均为现场出席并投票。本次会议
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员报告》;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并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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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
如下:

     议案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68,285,309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68,285,309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三:《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268,285,309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员报告》,同意
268,285,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弃权0股。

     议案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268,285,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45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47,822,1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45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议案七:《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
267,96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
322,60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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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268,285,309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68,285,309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68,285,309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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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                                   赵力峰:




                                           贺   维: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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