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11
证券代码:002373 证券简称:千方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44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8月10日(周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9日至8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交易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9日下午15:00
至2017年8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7号院B座1层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夏曙锋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
423,79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742%。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3人,代表公司股份107,18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4%。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
530,980,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9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107,184,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掌城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总部基地停车场十二年停车
经营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530,980,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8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530,980,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184,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韩旭坤律师、王文卓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