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原集团: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7-05-16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2017 年 5 月 14 日-2017 年 5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公

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7 年 5 月 10 日

    6、主持人: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43,810,84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8,989,63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15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4,821,21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1.13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14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88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45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

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廖虹、朱青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 意 243,798,4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 % ; 反 对 12,3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576%;反

对 12,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243,798,4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9 % ; 反 对 12,3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4576%;反

对 12,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