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11月)2019-11-18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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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重大奖励方案等提出评价意
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除外)、关联
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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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
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资料,负责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审计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
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
每年召开四次,一个季度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
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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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
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战略与风险委员会即可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
益之目的,召开战略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
限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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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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