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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集团: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11月)2019-11-18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

分发挥董事会对财务预算工作的论证、审核和监督的作用,保证公司

战略发展和经营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确定公司预算编制的总原则,组织审议、论证和修订公司年

度预算,对公司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包括董事长和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

    (一) 确定公司预算编制总原则;

    (二)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目标组织论证并审议公司经营层提交的

年度预算报告;

    (三) 对修改公司年度预算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年度预算项目外的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议经营层提交的年度决算

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和运营管理部是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负责预算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预算委员会审核的所有

资料,负责预算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预算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

   预算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条   资产财务部是该委员会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做好预

算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经汇总的公司初步预算报告。

    (三)公司预算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

    (四)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

    (五)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及进度跟踪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发出通知前两天召

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

议的,应召集临时会议。

    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

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或或法律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可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

制。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预算相关部门核心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

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