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首席执行 官、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学识、能力和资质,不存在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因此,我们对以上人员的聘 任持赞成态度。 独立董事:解川波、俞春萍、郭孝东、王敏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