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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牛食品: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9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7-073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8 日 15: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刘祥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40,273,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79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40,273,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8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
    中小股东的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1,75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5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3,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140,273,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8797%;反对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15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140,273,1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8797%;反对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
权的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15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
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