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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黑牛食品: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22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公告编号:2018-090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
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 15: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王宏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39,719,3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74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39,809,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578%;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99,909,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169%。
    中小股东的出席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4人,代表股份68,587,61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8,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8,178,867,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85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42,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的股份3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42,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42,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的股份3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42,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42,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的股份3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42,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4.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42,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的股份3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42,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5.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42,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的股份3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42,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1%;弃权39,4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该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78,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的股份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78,8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8%;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该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73,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的股份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73,8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37,2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5%;反对的股份173,8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的股份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5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173,8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5%;弃权8,2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639,540,4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20%;反对的股份137,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的股份4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405,718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137,699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8%;弃权41,2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补充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