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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18-19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2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5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2018 年 12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 2 号迪阳大厦 606 单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董事王宏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011,34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1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39,956,247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16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5,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10,1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55,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5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1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
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
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 《关于签署<合肥第6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
生产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956,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
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842%;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5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