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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普瑞: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8-087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
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有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对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该文件附件 1 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
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
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
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进行
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
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
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