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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康威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5-12  

						海康威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海康威视数
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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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杭州海
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公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杭州
市滨江区阡陌路 555 号海康威视 C 楼 4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十五日以上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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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际
时间和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宗年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797,124,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63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6,054,173,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117%;(2)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9 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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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42,951,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17%。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计 1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06,206,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4909%。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
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董事会 2017 年年度工作报告》;
       3、《监事会 2017 年年度工作报告》;
       4、《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7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 2018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十七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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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
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
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62,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5%。
    2、审议通过《董事会 2017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62,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5%。
    3、审议通过《监事会 2017 年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62,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5%。
    4、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62,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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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5%。
    5、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86,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8%;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231,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4,968,254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274%;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1,231,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722%。
    6、审议通过《207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795,862,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814%;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4,943,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9260%;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2%;弃权 1,258,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
决权的 0.0738%。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76,324,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6940%;反对 8,272,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217%;弃权 12,527,6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5,406,43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7809%;反对 8,272,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4849%;弃权 12,527,6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的 0.7342%。
    8、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为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龚虹嘉、胡扬忠,持股共计 5,271,693,177 股,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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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20,506,9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6772%;反对 3,693,4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421%;弃权 1,231,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0,506,97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6772%;反对 3,693,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2421%;弃权 1,231,2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的 0.0807%。
       9、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5,766,5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8329%;反对 9,937,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462%;弃权 1,420,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9%。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十七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95,69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790%;反对 8,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1%;
弃权 1,420,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9%。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1,77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7.5673%;反对 142,697,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0994%;弃权 22,652,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333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事项,其通过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8 涉及关联交易,已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6、7、
8 对中小投资者已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
参与表决的情形。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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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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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祝    瑶



                                                   高    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