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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12-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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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
所接受海康威视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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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海康威视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海康威视的
股份,与海康威视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海康威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系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552 号文核准,海康威视首次公开发行 5,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股票简称
“海康威视”,股票代码“002415”。

     2、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3796106P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阡陌
路 555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宗年,注册资本为 922,727.0473 万元,类型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含防爆电气产品、通信设备及其辅助
设备、多媒体设备)、飞行器、机器人、智能装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车用电
气信号设备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电子技术咨询服
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电子设备安装,电子工程及智能系统工程的设
计、施工及维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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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1 年
11 月 30 日至长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有效存续,不存在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不存在《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德师报(审)字(18)第 P02957 号《审计报告》,海康威视不存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2)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德师报(审)字(18)第 P02957 号《审计报告》和德师报(审)字(18)第
S00268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海康威视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7 年度)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
形;

       (3)根据海康威视公开披露资料,海康威视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共发生如
下利润分配事项:

       ①经海康威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海康威视以总股本 4,068,772,2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派 7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上述利润分配已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实施完毕。

       ②经海康威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海康威视以总股本 6,152,576,7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派 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利
润分配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

       ③经海康威视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海康威视以总股本 9,227,270,47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已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实施完毕。

       根据海康威视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上述利润分配已经其内部决
策程序批准并已实施完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外,海康威视上市后 36 个月内未进行过其他利润
分配,不存在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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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海康威视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海康威视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4、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
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且
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海康威视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海康威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杭州
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公司就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申请文件上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根据国
务院国资委关于海康威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反馈要求,海康威视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审议通过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
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采
取限制性股票的方式。《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主要包括“释
义”、“总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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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和数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调整
方法与程序”、“激励对象的收益”、“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特
殊情况下的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计划的制定、审批、修订和终止”、“信息披露”、“附则”等十六个章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的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
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和《试行办法》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
激励计划中明确的内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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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1、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
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海康威视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实现公司战
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领域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及《试行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海康威视监事会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相关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和《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合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
视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海康威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不存在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和《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合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6.98 元,即下列价格较高者与股票单位面值(1 元)孰高值: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的 50%,
即 15.28 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的
50%,即 15.20 元;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16.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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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的 50%,即 16.98 元。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海康威视所有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股票总量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股票总量合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海康威视本次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
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
次激励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得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量及任何
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的股票总量的限制,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5、海康威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建立了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方法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海康威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已建立配套的绩效考核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6、海康威视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
象应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海康威视不存在为本
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上述安排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
《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制定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修订稿)》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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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已经履行的本次激励
计划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如下:

     1、海康威视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
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18 年 8 月 15 日,海康威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同日,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8 月 15 日,海康威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认为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18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考分[2018]738
号),原则同意海康威视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并予以备案。

     5、2018 年 12 月 3 日,海康威视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8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6、2018 年 12 月 3 日,海康威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7、2018 年 12 月 3 日,海康威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认为:“公司实施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
利益的情形;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海康威视独立董事就修订后的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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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海康威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 年限制性
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可以
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并最终
提高业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同时,
我们认为公司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发表相关专业意
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将履行的后续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还将履行的本次激励计划后续审议、公示等程序
如下: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
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
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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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以及将后续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已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告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自查
表》,并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告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

     根据海康威视的说明,海康威视将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后随同本法律
意见书一同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等文件。

     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外,海康威视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公司应当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并进一步履行其他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海康威视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
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同时提升国
有资产价值;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吸引和保留核心员工,确保公司长期发展与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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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及解锁分别设置了一系列条件,并对解锁期作出了相关安排,上述规定将
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钩。

     本所律师认为,海康威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
步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并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及核心员工,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七、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

回避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
订稿)》、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康威视全体董事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且与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激励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无需董事回避表决。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海康威视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2、海康威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内容以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试行办法》
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3、海康威视已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取得了必要的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拟
定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
《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且与本次激励计划已
确定的激励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海康威视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存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海康威视已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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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海康威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7、海康威视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相关议案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进一步实施相关程序及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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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沈田丰




                                                       张帆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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