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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誉衡药业: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2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7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
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吉满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
和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1,411,787,47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2270%;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3   名,代表
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   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17年9月4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
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2
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3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制)。
       1、选举朱吉满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王东绪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杨红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李国春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刁秀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刘月寅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选举郭云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 Liu, James Xiao dong 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选举王瑞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


                                 3
票制)。
       1、选举蒋宇飞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王禹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
    (一)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
通过。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出席会议的
每一名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席位数相等
的表决权,每一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
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席位数。二是,股东
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
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1、选举朱吉满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9


                                4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6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2、选举王东绪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80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7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3、选举杨红冰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9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6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4、选举李国春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80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7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5、选举刁秀强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8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5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7%

    6、选举刘月寅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5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9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6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二)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
过。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出席会议的每
一名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独立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
决权,每一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
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的独立董事席位数。二是,股东在投票
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
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1、选举郭云沛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9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6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8%

    2、选举 Liu, James Xiao dong 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8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5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7%



                                      6
    3、选举王瑞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89,878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6%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1,375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667%

    (三)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需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
能通过。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出席会议
的每一名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席位数
相等的表决权,每一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席位数。二
是,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
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
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但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1、选举蒋宇飞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95,160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00.0000%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6,657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100.0083%

    2、选举王禹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表决结果当选,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90,600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7%
中小股东   同意股数(股)                                        2,182,097


                                      7
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7998%

    (四)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意方
能通过。
    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1,791,978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8%
           反对股数(股)                                                 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弃权股数(股)                                             3,00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2%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方洪全

                                                   二 O 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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