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17-037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需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2日(周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9:30
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15:00至
2017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7年9月6日(周三)
6、会议地点:河南省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淮河大道6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23人,代表股份184,582,36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31.386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2人,代表股份
184,564,3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8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
股份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1%;
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16,236,95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76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6,218,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7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31%。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6,188,4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5%;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7581%;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6,188,4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5%;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7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7.7581%;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1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56,188,4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5%;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8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81%;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84,564,36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02%;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18,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8891%;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曲光杰、唐海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