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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锋锂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修订稿)的公告2017-07-22  

						证券代码:002460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2017-095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
                       以及整改情况(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赣锋锂业”) 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目前,本次发行正处于审
核阶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01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的情况,现将更新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
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注函 1 份和
警示函 1 份,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 1 次和监管函 2 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3 年 2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赣
锋锂业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监管关注函》(赣证监函【2013】25 号)

    1、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

    (1)公司三会会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二届四次董事会沈海博董事以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但会议档案中未见其表决票;二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档案显示,纪晨赟
董事表决票未明确表示意见,但根据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纪晨赟董事被认定为
投赞成票。

    (2)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在 2011 年 6 月收到新余高新开发区财政局政府补助
539 万元,但公司在 2011 年 9 月才公告该事项。

    (3)公司需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一是公司募集资金转定存未履行决策程
序;二是公司子公司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在 2011 年 2 月和 4 月误将少量募集资金转
至母公司非募集资金专户和母公司非募投项目使用少量募集资金情况。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未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与《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十条不符。

    2、整改情况说明

    (1)在召开“三会”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三会工作,规范会议表决方式,仔
细核对会议表决结果,保证会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关于信息披露工作的培训,同
时对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流程进一步优化,强化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等相关部门工作的协
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确保做到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3)在公司现有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
管理的决策程序,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审批各环节责任人的审核要点和责任,同时加强相
关人员责任追究和管理考核,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4)按照公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报备相关部门,同时加强相关
人员责任追究和管理考核,杜绝信息披露事项上报疏漏或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形。

    (二)2014 年 8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
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赣证监发【2014】
16 号);2015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警示函主要内容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与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部分填报内容错误、不完备。李良彬、王晓申、李万春、胡凡、
陈纪正、邵瑾、胡叶梅、黄福中、邹卫群等人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和方式填列错误,沈海
博、邓招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和地点填列错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013 年 11
月 21 日现场会面参与机构与人员中遗漏美拜电子胡凡、中信证券陈纪正,地点登记错
误,且未登记 2014 年 3 月 10 日公司部分高管会谈商定拟收购事项时点的进程备忘录。

    (2)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2014
年 3 月 3 日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
确认,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
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核查发现,2013 年 11 月
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企业事宜,公司 2014 年 3 月 3
日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3)公司 2014 年 3 月 11 日停牌公告中未披露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
议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4 年 3 月 10 日,赣锋锂业与李万春、胡叶梅签订了《江
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春及胡叶梅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公司 2014
年 3 月 11 日停牌公告对该事项未予以披露。

    2、通报批评处分主要内容

    经查明,赣锋锂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
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
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而事实上,根据公司在 2014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2013 年 11 月起公司即与美拜电子等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
关事宜。在 2014 年 3 月 3 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
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
第 2.4 条和 11.5.3 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
申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赣锋锂业的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
事会秘书邵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2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与时任副总裁、时任财
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邵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给予的上述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3、整改情况说明

    (1)公司董事会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了《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要求相关人员
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
事情的再次发生。

    (2)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已知需要履行披露的信息,及
时督导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报告义务,将严格执行内部工作程序纳入相关人员年度工作
考核。

    (三)2017 年 7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
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11 号);
2017 年 7 月 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赣锋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15 号)

    1、监管函主要内容

    (1)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11 号

    2016 年 10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6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62,577 万元至 68,835 万元。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6 年度净利润为 45,626 万元。2017 年 4 月 12 日,
公司披露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46,437 万元。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
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和第 11.3.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李良彬、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杨满
英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15 号

    你公司属于“深圳 100 指数”公司,但未按规定在披露 2016 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社
会责任报告,直至 2017 年 7 月 4 日才对外披露《2016 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且社会责
任报告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第 2.1 条以及《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的规定。

    2、整改情况说明

    (1)加强对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学习

    公司董事会迅速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要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认真落实整
改措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
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公司将加强与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
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
时传递,以保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