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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赣锋锂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江西赣
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
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
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已身故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限
售期内离职,3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身故,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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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已离职、已身故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考核不达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108 名激励对象在 2017 年年
度板块/子公司或个人业绩考核中不达标,375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
年度业绩考核中不达标,已不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
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考核不
达标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后,鉴于当前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实施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公司董事会经审
慎论证后同意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
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公司本次终止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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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回购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
董事会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498,072 股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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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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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华平                      黄华生




       刘 骏                       黄斯颖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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