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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环传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1-19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18-006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02 号)核准,浙江双环传
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开发行 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0.00 元,
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7,0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983,000,000.00
元,已由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另再扣除债券发行登记费、律师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3,766,362.10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79,233,637.9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579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浙江泰
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372773840856             55,80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       33030010201000000703         42,500
       注:以上金额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29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
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达安、曲海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