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6-01-1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我们作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友龙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友龙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
业绩等,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徐友龙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阮新波、施平、陈忠逸
201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