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2017-01-1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星力环境、正源储能共同出资设立宇东新材料科技(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拟),经营“铝碳复合电极箔”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为扩大生产实现共赢,把股权出售给专业
材料制造商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2、本次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交易价格合理。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星力环境、正源储能共同出资设立宇东新材料科技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拟),经营“铝碳复合电极箔”建设项目》。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南通江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南通新
江海动力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
增资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江海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海储能、新江海增资
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1、为保证控股子公司凤翔海源、荣生电子和海润电子的正常生产经营,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分别向凤翔海源、荣生电子和海润电子提供3,000
万元、4,500万元、800万元的银行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
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3、同意公司为凤翔海源、荣生电子和海润电子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徐友龙、陈忠逸、施平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