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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龙文化:关于对中钛科技实施合并报表的法律咨询意见2019-12-26  

						如果您收到的文件有误,请即通过上述方式与我们联系。

致: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自: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中钛科技实施合并报表的法律咨询意见

敬启者:

根据贵公司的工作指示,我们对贵方提供的《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进行审阅。现就贵公司对
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实施增资后,是否可对中钛科
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问题出具以下咨询意见: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本次增资后,中钛科技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及公司决策机制情
况如下:

(一)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   持股比例(%)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元)
                                              5,204.08             51.00

       中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4,900.00             48.02

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伙)             100.00              0.98

                 合计                         10,204.08           100.00

(二)董事会的构成
中钛科技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其中:贵公司有权提名 3 名董事,中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 2 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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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决策机制

根据《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如协议各方依据增资协议
其他条款对中钛科技现有章程进行修改后,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会、股东会的议
事规则及表决程序与公司法的现行规定一致。

1.本次增资拟修订之中钛科技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的规定

1.1 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
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代表十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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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表决通过。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
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5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鼎龙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 3 名董事,中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 2 名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中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董事人选中选
任。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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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的规定

2.1 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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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2.2 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5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告》(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
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
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
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
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

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
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
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
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
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
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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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
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
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三、     法律分析及结论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告》(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
施)的相关规定,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投资方具有对被投资方

控制的权力为基础。本次增资完成且拟修订之公司章程签署后,贵公司拥有中钛
科技 51%的股权,并具有其半数以上(3 名)董事的提名权,股东会及董事会的
大多数决策事项都是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故贵公司对中钛科技是具有控制
权力的,贵公司将中钛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侯旭昇   律师




黎小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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