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更新后)2017-09-2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456 号新光天地 15 楼
电话:0512-69365188            传真:0512-69365288
邮编:215028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宝馨科技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2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通知各公司股东。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东先生
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陈
东先生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宝馨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其他会议
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不变。临时提案提交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公司已于收到临时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苏州高新区石阳路 17 号四楼
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及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7 年 9 月 20 日-9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8,428,58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554,034,264 股的 41.23%;


                                     3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会 现 场 会议 的 股 东及 股 东 代理 人 为 2 名 , 代 表有 表 决 权的 股 份
228,428,5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4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电厂灵活
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428,5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投资采用高压电极锅炉蓄热供热参与内蒙古京
科发电有限公司灵活性辅助调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428,5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428,5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5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金忠德                                       陈思佳




                                            见证律师:

                                                          孙   巍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