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7-11-1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宝馨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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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菊明________________
成志明 ________________
张 薇 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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