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01-1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宝馨
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变更财务总监,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人员的就任、聘任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
聘任朱婷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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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菊明________________
成志明 ________________
张 薇 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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