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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1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18-092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8年9月1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9日—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4 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良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810,699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4.158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54,802,45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779%。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国
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008,248 股,占本次
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0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 114,802,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股数为 8,2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72%;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 8,308,75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8%;反对股数为 8,24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 114,810,6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以下:
    赞成股数为 8,316,998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以特别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李豪律师、朱奕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 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