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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一)2019-06-10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19-033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或“本公司”)
近日收到股东上银瑞金资本-中信银行-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管理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银瑞金”)的告知函,由于资管计划产品运作需求,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计划在
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本
公司股份 5,200,000 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上银瑞金资本-中信银行-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持有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资管计划产品运作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 5,200,000 股,不超过总股本的 2%。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其持有
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4、减持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价格区间:减持的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而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
致。
       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在认购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做出的承诺:
       1、上银瑞金慧富15号委托人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刘嘉屹、王加志、
高慧敏、洪津、高群、冯胜昔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5 年 4 月 23 日)前六个月
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本人持有的海源机械股票的情形;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
人不存在减持海源机械股票的计划。对于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人将
通过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
务;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因减持海源机
械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并愿意对本人或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
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上银瑞金慧富15号委托人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刘嘉屹、王加志、
高慧敏、洪津、高群、冯胜昔关于认购上银瑞金慧富15号相关事宜的承诺如下:
       (1)本人资产状况良好,用于认购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本人保证将依照《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地履行出资义务;

       (2)本人认购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份额系出自本人意思表示的独立投资行
为,不存在接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系所认购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份额的唯一持有人,任何其他第三方
对本人拥有的上银慧富 15 号份额不享有任何权益,本人与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其
他出资人之间亦不存在分级收益或其他任何结构化安排;

    (4)本人全面知悉并确认,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取得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限内,本
人不会转让持有的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份额,亦不会退出该资产管理计划;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上银瑞金承诺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
个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银瑞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
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严格按照《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委托人为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刘嘉屹、王
加志、高慧敏、洪津、高群、冯胜昔,其中李良光、李祥凌、李建峰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董事;王加志系公司现任高管;高慧敏系公司现任监事;高群、冯胜昔
系参股公司高管;刘嘉屹、洪津系公司离任高管。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瑞金慧富 15 号股份减持计划的告
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