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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界泵业: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20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新界泵业         公告编号:2019-030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 14: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5 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敏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
代表的股份数共计 318,956,7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008%,其中,参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313,502,465 股,占公司股

                                    1/5
份总数的 62.316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名,代表股份数 5,454,2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84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以下同)共 35 人,代表股份数 99,813,2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404%。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2/5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5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956,7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81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4/5
    2、律师姓名:徐静、吴恩惠;
    3、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