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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201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9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7-06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份 192,719,19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5.2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0,388,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330,8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徐兵、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商晓波、商晓红、邓烨芳、商晓飞、汪国胜、邓滨锋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237,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反对 218,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62,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7%;反对 218,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10000万
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2,500,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218,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62,7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反对 218,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徐兵、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