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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8-05-24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8-05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
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路钢构”)
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6 号
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81,145,902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17,999,989.0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0,082,597.76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1,187,917,391.2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6]第 5-1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并连同保
荐机构广发证券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账户内,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该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归还。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6,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该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归还。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该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已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归还。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
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金    已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额               金额
  1           绿色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           39,000           9,954.50
  2         高端智能立体停车设备项目           26,000           5,892.16
  3             智能化制造技改项目             20,300           7,870.19
  4                 偿还银行贷款               33,500            33,500
                  合      计                  118,800         57,216.85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
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61,869.16
万元(含账户利息)。
    三、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项目已部分投产,项目进度进
入收尾阶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
求压力,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按同期
一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可节约财务费用 609.00 万元。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3、保荐机构意见
    广发证券作为鸿路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
    鸿路钢构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用期
限未超过 12 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对于鸿路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计划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