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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路钢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2018-09-12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8-09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
 东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业务,
 具体事项如下:
 一、       控股股东补充质押的基本情况
           是否为第一                                                      本次质押占
股东名                  质押股数    质押开始日
           大股东及一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其所持股份     用途
  称                     (股)        期
            致行动人                                                          比例
                                                              中国银河证
                                    2018年9月    2019年01月
商晓波         是       1,000,000                             券股份有限     0.52%      补充质押
                                       10日        08日
                                                                 公司
                                                              中国银河证
                                    2018年9月    2019年04月
商晓波         是       1,500,000                             券股份有限     0.77%      补充质押
                                       10日        26日
                                                                 公司
合计           -        2,500,000       -            -            -          1.29%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6,205,9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46%。
 其中高管锁定股股份 147,154,479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49,051,493 股。其中累计质押公
 司股份 114,860,000 股,占商晓波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 58.54%,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3%。
         截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作为一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1,705,9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06%。商晓波先生、邓烨
 芳女士累计质押股份为 140,690,000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比例为 55.89%,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6%。
三、 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补充质押行
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同时,商晓波先生承诺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将及
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