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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兴精工: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9-04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841/FY/2018-2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1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
路 1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 日至 2018 年 9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437,644,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额的 38.7963%。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额 437,416,3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8.7761%。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227,7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额的 0.0202%。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确定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
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关联股东袁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37,416,303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480%),220,600 股反对,7,100 股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4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计云生



负责人:

               马卓檀                          程国樑




                                                2018 年 9 月 3 日